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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枫”景“庭”好】“调”在前,“解”更快——“司法确认”让当事人吃下“定心丸”

作者:黄彬彬  发布时间:2024-04-15 10:45:56 打印 字号: | |

“不用去法院打官司就解决了问题,真是省时又省心。”4月7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多元解纷机制,成功调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当事人的肯定。

2020年10月11日,黄某某驾驶货车追尾碰撞到李某某驾驶的货车,造成黄某某受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黄某某与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并赔付了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的部分医疗费。2023年10月10日,黄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80777.19元。

梧州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子健曾荣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区法院金牌调解员,对于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着丰富经验,因此承办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将该案委托李子健进行调解。黄某某提出要求鉴定伤残等级,法官与李子健在诉前调解阶段主动引导事故双方当事人启动诉前鉴定程序,为案件调解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承办法官和李子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开展调解,免去当事人来回奔波的辛苦。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李子健确定调解思路和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难点”、“节点”问题。经过调解,保险公司与黄某某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各项费用共计200,000元,当事人共同向龙圩区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龙圩区法院依法审查后,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诉前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前通过委派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结案的,当事人不用缴纳诉讼费。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去诉讼的步骤。“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既发挥了调解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又避免了调解协议易反悔、难执行的不足,等于让当事人吃上“定心丸”。



 

来源:龙圩法院
责任编辑: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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