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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梧小事|“以鱼抵债”行不?不行就“放水养鱼”
作者:黎石燕  发布时间:2023-03-27 11:50: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件标的额十余万元的追索饲料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以“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有实现可能,又给了被执行人一个过渡期,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和最大化,双方当事人对此次执行均表示满意。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初步查询,仅扣划到被执行人郭某银行存款三千余元,后经多方了解以及实地查证,发现郭某承包了一片30余亩的鱼塘。郭某提出能否“以鱼抵债”,执行法官研判认为,只要能够解决执行问题的举措都可以大胆尝试。于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初步意愿的情况下,马上制定实施方案,联系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到场当面协商“以鱼抵债”事宜。

双方按约定到达现场后,了解到鱼塘已经多年没有打理,鱼塘底部并不平整,且塘中较多杂物,鱼塘面积大又无出水口,捕捞难度大。申请执行人黎某认为该鱼塘目前并没有太大经济效益,“以鱼抵债”的方案不太可行。听到黎某不同意抵债方案,郭某开始情绪激动起来,“我就这点财产了,要什么我都没有了!”

考虑到郭某患病多年、几乎丧失劳动能力,且鱼塘仍有经营价值,执行法官分析,此时只有让鱼塘重新恢复经营,才能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郭某才有履行债务的资金来源。为了顺利化解这起纠纷,执行法官现场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从法理、情理以及现实角度对案件进行细致分析,在既保障黎某合法权益又不施加太大压力给郭某的前提下提出可行方案。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黎某同意了执行法官有关“放水养鱼”的执行和解方案,答应给郭某一个还款过渡期,约定在郭某每月还款2000元的情况下,明确要求郭某认真打理好鱼塘,尽力让鱼塘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日后用卖鱼所得款偿还债务,并明确郭某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余款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这起从“以鱼抵债”到“放水养鱼”的案件顺利执结。

 
来源:梧州中院执行局 龙圩区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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