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3日下午,何某一家四口将一面写着“公正廉明,法律至上”的锦旗送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该庭法官高效公正审判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表示感谢。
何某是广西梧州市年年升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主要经营、销售电器等产品。经营期间,何某从其他单位购买“万和”系列电器产品用以销售。而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万和”商标的权利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何某未经其授权即销售“万和”的产品,印刷的宣传单一万多份,何某的行为属于侵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西梧州市年年升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合计30万元。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广西梧州市年年升贸易有限公司在销售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时,使用归属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事实。但广西梧州市年年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是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不存在商品质量降低问题,且广西梧州市年年升贸易有限公司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向公众发放宣传产品销售信息,即意在向公众说明店内有原告的产品销售,未造成公众对“万和”牌产品与其他产品的混淆,也没有对原告商标进行贬损。所以广西梧州市年年升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对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广西梧州市年年升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对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广西梧州市年年升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经审理后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梧州中院民三庭法官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案情,准确地把握法律规定,公正高效地审判了该案。何某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深受感动,特制一面锦旗送给梧州中院,以表感谢。
锦旗虽小,但意义重大。希望梧州中院民三庭法官再接再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也希望其他法官积极向梧州中院民三庭法官学习,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